電子報第七十六期(96.01.18.)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討論園地」

近期討論重要主題包括「對著作權法的修法建議如何提出?」、「用盜版軟體做出來的作品會不會有問題?」、「營業秘密是否有法定授權?」、「可否以公眾人物為小說或傳記唯一主角?」、「電路圖與著作權法、積體電路保護法等關係?」、「著作權法是民法嗎?」、「如何認定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法制發展

澳洲法院判定鏈結非法MP3檔案構成侵害著作權

提供網站鏈結,讓網友可以到其他網站非法下載MP3音樂檔案,要不要負侵害著作權的責任?過去大家都認為,既然不是自己將非法音樂檔案放在網站上給人下載,只是單純提供鏈結,應該不必負責任,而且還涉及言論自由的議題,不應該苛責。但是,2006年12月18日澳洲雪黎三位聯邦上訴法院法官一致認為,提供鏈結而實際造成著作權侵害,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應該要負責。這項判決引起各界譁然,擔心將造成寒蟬效應,所有網站都不能再作鏈結,網路發展必受嚴重限制。

三、著作權基本觀念

資料庫、作者與雜誌社間的恩怨情仇

資料庫、作者與雜誌社之間,存在非常奧妙的關係,其間的利益分配,牽涉各方不同的考量,有時是經濟市場的因素,有時也不盡然。大致上說,資料庫業者能獲利的機會較大,但它的風險也相對較高;對雜誌社而言,雜誌已出版,取得訂戶的付費,能夠有再利用的機會,過去這部分一直算是多賺的,未來則可能反而是透過自己的資料庫,細水長流成為雜誌賺錢的主力,但這部分是需要再獲得授權才可以。進一步言,不是每一個雜誌都有能力,或適合去建立資料庫。與其自己投資建立資料庫,不如加入知名資料庫,反而可以避開投資風險;至於作者本身,能夠增加文章的曝光率,才是重點,能不能增加經濟收入,應該不是關鍵。不過,作者若是有收集自己文章,獨自出版專書的想法,就要想一想該不該授權資料庫或出版社再利用。當然,相對於作者,資料庫或出版社是強勢的一方,目前一般作者在投稿時,都被要求要簽署同意雜誌設再利用,或是轉授權的條款,為了文章順利發表,作者能討價還價的機會,並不多見。

四、著作權時事分析

1.國科會購買資料庫的著作權議題

電子資料庫的付費使用,和買書或訂雜誌是完全不一樣,其並沒有買到資料庫的實體物,而僅是取得可以上網連線,進入資料庫檢索、瀏覽及列印的權利。雖然網路電子資料庫有助於使用者網路遠距快速檢索,可以在任何時間與地方,找到所需要的資料,且資料庫的內容,還可以隨時不斷更新,永遠維持最新資料,惟一旦使用人不再付費,就不再能進入資料庫,反而是一無所有,不像買書或訂雜誌,手中還會擁有書或雜誌的實體物,隨時可以翻閱。這也可以理解,為何教育主管機關並沒有把電子資料庫列入大專校院圖書館藏書量之評估指標。

2.影印店投幣影印機的著作權疑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日針對學生到影印店影印書籍的行為,發出一份解釋文件,希望釐清學生與影印店的法律責任,但似乎沒有說得很清楚,還留下一些疑問,很值得作進一步討論。

3.違反學術倫理與侵害著作權的差異

2007年交替之間,發生了兩起台灣教授投稿國際期刊,被揭發涉及重大抄襲的醜聞,弄得台灣學術界的國際聲望大受打擊。更令人遺憾的是,其中還涉及行政院國科會主委陳建仁,當事人們雖各有辯解,各方也有躂伐之聲,但坦白說,很多見解似是而非,有的是當事人的矯詞,有些則是混淆於違反學術倫理與侵害著作權的差異。

五、著作權大哉問

1.台灣出版社可以再翻譯或直接出版大陸翻譯本嗎?

外文書的翻譯,除非雙方有作專屬授權之約定,否則同一本書可以作不同授權,包括簡體字版及正體字版。外文書在大陸雖已有簡體字中譯本,台灣出版社可以經過原著作者或出版社的授權,再另行翻譯並出版,也不必獲得簡體字版著作權人的同意。若要直接引進簡體字版,有時,原著作會限制翻譯本之流通地區,所以大陸地區的簡體字版就不能再流通到台灣,這是應注意之處。

2.在部落格上放自己錄音的翻唱歌曲是否會違法?

在blog放著自己錄音的翻唱歌曲,若該歌曲仍受著作權法保護,還是要取得歌曲著作權人的授權,至於自己的翻唱或錄音,也可以享有著作權,可以禁止別人轉用。

3.學校試題利用的著作權疑義?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由於目前各級學校的各種大小考試都有法令上之依據,以致於幾乎所有學校考題及題庫都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似乎太過於廣泛,是否應僅限國家考試試題始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值得考量。又著作權法僅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至於其他考試試題,則仍得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試題,並不會因為被作為依法令舉行之試題而喪失其著作權法之保護。

4.已倒閉的工作室所開發的軟體是否可以無限制使用呢?

本案應先視該工作室是個人還是法人,若是個人,不會因為工作室不見了而受影響,如是法人,應視其結束營業後有無處理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歸屬,若未處理,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則屬於公共所有,任何人得自由利用,如有作處理,可能有人承受該著作財產權,要獲得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利用。

六、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將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於二○○六年十二月上旬初版發行。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七、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八、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九、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